9610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
2014年,海关总署发布第12号公告,增列代码“9610”海关监管方式。
“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集货模式”,即B2C(企业对个人)出口。
该模式能够化整为零,灵活便捷满足境外消费者需求,具有链路短、成本低、限制少的特点。该监管方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也就是说,"9610"出口就是境内企业直邮到境外消费者手中。
9710
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靠前种是新增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
9810
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
第二种是新增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是指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