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地税】有哪些税种?昆山地税有哪些特点?

地方税是“中央税”的对称。由地方政府征收的税,我国地方税的基本管理权仍属于中央,地方可以在中央确定的税种范围内,决定开征停征,核定本地区适用税率,并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那么今天本站就以昆山地税为例来给大家讲讲昆山地税有哪些税种?昆山地税有哪些特点吧。

一、昆山地税有哪些税种?

1、缴交营业税的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2、个人所得税;

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资源税;

5、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部分);

6、房产税;

7、车船税;

8、印花税;

9、屠宰税(2006年2月17日起废止);

10、农牧业税;

11、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的农业税(简称农业特产税);

12、耕地占用税;

13、契税;

14、筵席税(已失效);

15、土地增值税;

16.地方教育附加税。

二、昆山地税有哪些特点?

地方税如果没有体现“地方”特点,就谈不上地方税。现行的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体系中,一些地方税有演化为共享税的趋势,共享税也不规范。地方税首先应突出“地方”特点,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地方税制在适应一般地区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时,还应有适应老、少、边、山、穷地区的特殊性制度安排。地方税应有区域特点,可以省或大区域为界。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相对灵活的税权。尤其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适当下放税收管理权限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早已有原则性规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授权。但是,在实践领域进展不大。国家出台税收政策,当然应以全国的普遍情况为背景来设计,但也应尽可能照顾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差异性,适当考虑一些特殊地区的特殊利益和需求。在新一轮地方税改革中,希望在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更多一些相对灵活的税权,以便更好地发挥税收对少数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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