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保兑信用证操作风险分析

欧美日市场已经远去,一带一路国家虽然使用保兑信用证,但是事实上,保兑信用证的错误使用不仅不能提高收款的可能性,反而提高银行拒付的概率,给企业带来收汇损失。 因此,正确引导企业合理使用保兑信用证,提高企业收汇效率有着重大意义。

一、案例背景

2015 年 3 月 10 日, 我国贸易企业 B 公司与尼日利亚 A 公司签订合同, 向 A 公司出口化工产品,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由于是首次合作,B 公司要求 A 公司寻找国际知名银行开证对信用证保兑。2015 年 3 月 13 日, 尼日利亚I 银行根据 A 公司申请开出不可撤销跟单即期信用证,由国际知名银行 C 银行保兑。 信用证要求单据通过 B 公司所在地银行寄给 C 银行。2015 年 4 月 1 日,B 公司办妥装船报关手续, 取得海运提单,提单显示“ON BOARD DAT (装船日期)”为“1-APR-2015”:4 月 3 日,B公司通过 N 银行**信用证交单,N 银行在审核单据确认单据相符后

将单据寄给 C 银行。2015 年 4 月 14 日,N 银行收到 C 银行的拒付电文,电文所示不符点为:**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与信用证中的 47A(1)条款要求不符,且同时已将该不符点通知给 I 银行。 N 银行立即检查了信用证的 47A(1)条款和**,其中 47A

(1) 条 款 规 定 :“SHIPPING DOCUMENTS INCLUDING BILL OF LADING EVIDENCING SHIPMENT DATED PRIOR TO LC ISSUANCE DATE OF 150313 ARE NOT ACCEPTABLE。 ”(运输单据包括显示早于 15 年 3 月 13 日信用证出票日期的装船日期的提单是不可接受的), 而**日期为“11-MAR-2015”。N 银行确认**日期符合该条款要求后将详细情况通知给 B公司,B 公司指示 N 银行对不符点予以反驳,N 银行发电给 C 银行反驳称,信用证 47A(1)条款仅要求提

单的装船日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对**日期并没有要求,因此单据相符,要求 C 银行尽快付款。2015 年 4 月 17 日,C 银行来电坚持之前的拒付,并表明《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 规定SHIPPING DOCUMENTS(运输单据)包括**,因此**日期不得早于开证日期。 当日 N 银行发电给 C 银行反驳称,**日期指**的签发日期,不是信用证 47A(1)条款要求的 SHIPMENT DATED(装船日期),因此不构成不符,要求保兑行 C 银行尽快付款并联系开证行 I 银行;N银行同时联系了 B 公司,B 公司表示 A 公司仍未从 I 银行收到任何与此交单有关的信息。至 2015 年 4 月 26 日,问题仍没有任何进展, 而同时一时间内,由于化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大跌,进口商 A 公司也拒绝了 B 公司另行协商付款方式的要求。 最终出口商 B 公司只能在支付了运费和滞港费等费用后,将货物又重新运回。 在此案例中,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而言,并没有提高收汇的安全性和可能性,反而带来了更多的收汇障碍和损失,因此,我们不禁产生这样的疑问:保兑信用证一定能保证收汇么? 保兑信用证为什么反而带来了收汇障碍? 信用证究竟要不要保兑?

二、案例分析

(一)保兑不代表提高收汇可能性

《国际商会第 600 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条款规定:保兑是指保兑行在开证行承诺之外作出的承付或议付相符交单的确定承诺;保兑行是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保兑行, 或提交给其他任何指定银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保兑行必须承付或无追索权地议付,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从上述分析可知,保兑行和开证行对信用证付款的条件是一样的,都必须满足相符交单,并没有特别的优惠或是降低,因此,受益人往往在开证行的信用不高时,为了规避开证行的付款风险,才会要求对信用证保兑。 但在实际业务中,开证行失去付款能力的可能性很小,信用证保兑往往带来的不是收汇可能性的增加,而是企业费用的增加。 同理, 本案例中开证行 I银行不存在付款风险,保兑行 C 银行也只是在“相符交单”时,才会付款,这与一般的信用证付款条件相同,不存在任何的优惠,也未增加企业收汇的可能,只会增加企业保兑的费用。

(二)保兑行在保兑信用证业务中存在巨大风险

本案中 C 银行至少面临如下风险:(1)C 银行在确定单据相符向交单行 N 银行付款后,开证行 I 银行倒闭带来的风险;(2)C 银行在确定单据相符向交单行 N 银行付款后将单据交给开证行 I 银行,I 银行或 A 公司发现不符点后拒付的风险。 因此,保兑行 C 银行在保兑业务中存在巨大的风险,为了规避自己的付款风险,作为国际知名银行的 C 银行通常会要求其非常专业的审单人员严苛地审核单据,找出单据中的不符点从而拒付信用证。 即使在不存在明显不符点时,也能找到“合理有效”的理由拒付单据, 从而摆脱自己的保兑行地位。 而开证行 I 银行在收到保兑行C 银行的不符点后, 很可能会顺水推舟地拒付,最终把是否付款的权力交给开证申请人 A 公司。 因此,从出口商 B 公司收汇的角度看,保兑行 C 银行只收取高额保兑费,却不“作为”。

(三)歧义条款是保兑行解除保兑地位的主要手段

在本案例中,收汇失败的原因表面上是出口商 B 公司, 交单行 N银行和保兑行 C 银行对信用证条款的认识歧义造成的。 B 公司和 N银行一致认为**虽属于运输单据, 但**日期并不是运输日期,运输日期是提单中的“ON BOARD DATE (装船日期)”, 为“1-APR-2015”, 而此日期显然是符合信用证要求的。 C 银行认为**日期为“11-MAR-2015”早于开证日期就构成了不符。 这个歧义让双方陷入了纠缠之中, 尽管 ISBP745 明确规定,信银行用证条款不清的责任由A 公司承担, 但是信用证是否是条款不清,也是有待进一步认定。因此,本案例中,收汇失败的原因表面上看是信用证存在歧义条款,其根源却是保兑行 C 银行需要利用歧义条款摆脱自己的保兑行地位, 从而规避其付款风险而已,这也是保兑行的惯用伎俩。 不管是否能成功,歧义条款的协商和认定都将会增加单据处理环节和信息传递时间,进而造成受益人收汇时间延长和风险的增加。

三、 正确合理的选用保兑

信用证的建议在外贸实务中,交易双方只要能做到正确合理的选用保兑信用证, 使其真正起到保兑的作用,才能为企业的收汇提供帮助。

(一) 开证行所在地区政治经济环境恶化时应选用保兑信用证

开证行所在地区政治经济环境恶化时, 整个地区信用水平下降,各类不良贷款增加造成开证行严重亏损, 开证申请人面临倒闭,因此不仅开证申请人可能会失去联系,也会导致单据无法及时送达开证行,或开证行无法正常营业导致其无法处理单据或付款。 在此情况下,出口商应要求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进行保兑,若无保兑则会面临较大的收汇风险。 保兑行一般处于政治经济稳定地区,不论开证行处于什么情况,只要相符单据交到保兑行, 企业收汇就能得到保障。因此,当开证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环境恶化,存在付款风险时首选保兑信用证。 而本案例中, 开证行 I银行的所在国—— — 尼日利亚的政治经济环境都非常稳定,不存在此类风险,选用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B 公司的收汇没有额外的帮助,只会带来保兑费用的增加。

(二) 根据交易商品的价格波

动性决定是否选用保兑信用证本案例中,因双方约定选用了保兑信用证结算,而保兑行 C 银行为了规避自身的付款风险使用歧义条款直接拒付信用证,随后开证行 I 银行又对此歧义条款进行反驳,保兑行接着又对开证行进行反驳……,保兑行和开证行之间的拉锯必将消耗更多的时间,而进出口双方交易的产品属于价格波动比较大的化工产品,时间的延长带来商品的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结果,化工产品大跌,进口商 A 公司以保兑行 C 银行拒付信用证为由,拒绝收货付款,出口商 B 公司虽然追回货物, 但也遭受了很大损失。因此,价格易波动的商品若采用保兑信用证, 反而延长了结算时间,增加了货物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也将导致进口商因货物价格下跌而不愿继续履行合同。

(三) 信用证条款的繁简决定选用保兑信用证

本案例开证行 I 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中 47A(1)条款存在的装运单据和装运时间的歧义,让保兑行直接拒绝付款,因此,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必须简单清晰。 信用证条款简单清晰是选用保兑信用证的首要前提,条款简单意味着条款数量不多,内容较短,每个条款企业都可以正常做到,没有不利于企业的条款;条款清晰表示条款意图明确,要求准确,不会产生歧义。 对此,受益人要做好信用证的审核工作,对于任何瑕疵,都要联系申请人修改,否则就会增加相符交单的难度, 给保兑行留下拒付的理由。在实务中,从孟加拉、巴基斯坦、印度等国家开出信用证的条款一般冗长繁琐,极其容易被经验丰富的保兑行找到作为拒付理由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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