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电的法律原则是,当承运人签发提单时,货物(或提单)可以在收回提单时交付。由于承运人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方收回提单(通常在装货港),并将其视为特殊情况,因此收回了一整套原始提单。然而,目前国际公约、国家法律(如中国海商法)和法规中没有放电的定义。
一般来说,发货人不需要收到提单,收货人凭身份证明提货。其操作在提单补充和提单确认阶段与普通提单完全一致,但在收到提单阶段存在差异。放电程序实际上非常简单,只需填写放电申请传真给船舶公司。不要认为这是一个普通的申请,上面清楚地说明了你放弃收到提单的权利。签字盖章后,您不想向船舶公司提交提单。如果你已经收到了提单,并想改为放电,你需要在填写放电申请之前将整套提单交给船舶公司。选择电放的依据和风险众所周知,提单已被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定义和规范。电子放大器实际上是使用提单时的一种特殊情况。然而,这种情况非常特殊,使得提单的准流通证券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交付或背书和交付自由转让来消除。目前,还没有国际公约或各国法律对电子放大器进行定义和规范。正如前面提到的,电子放大器的原则是在不同的地方收回提单,然后交付货物。这种做法也是指在签发提单时的特殊情况,即异地签单的做法。然而,异地签单仍然存在问题,有些人质疑其做法。可以说,异地签单的后果是不确定的。严格按照本文对放电的定义,可以避免一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然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仍然对承运人在放电后承担的相应责任构成风险。值得注意的问题可以包括,但不限于:(1)托运人(发货人)申请电放时,承运人不再签发提单。此时,提单条款是否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提单可以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转让后,如何实施电放。(3)托运人和收货人是无船承运人。船舶公司作为实际承运人将货物交付给真实货主时,是否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或无船承运人交付货物错误时的责任。(4)船公司与船舶代理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