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管理总局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明确了不适用退货的商品范围和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该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这包括所有的电商网站建设公司必须执行的义务。

1.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3.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4.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应当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确定不能影响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否则不予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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