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正面“收货人”一栏内载明 “凭指示”或“凭某人指示”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托运人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托运人未指定收货人或受让人之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在跟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托运人以议付银行或收货人为受让人,通过转让提单而取得议付货款的。后者称为记名指示提单,即由载明的“某人”通过背书方式指定收货人。收货人可以通过背书将提单再次转让,也可以凭提单请求承运人交付货物。
指示提单的特点:
1、指示提单背书交付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除非另有约定,背书人(提单出让人)背书交付提单的行为是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承运人的提单项下货损索赔权)的初步证据;对外,承运人此后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包括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出让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
2、指示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首先,从理论上说,合同是以当事人双方一致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而提单只是由一方当事人签发的。其次,从时间上说,运输合同是在提单签发之前成立的。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只是就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而言,而提单的受让人没有参加运输合同的缔结,他对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在订舱时有什么约定并不知情,因此对运输合同的内容只能依提单上的记载,各国法律及学说也一般认为提单在承运人与提单的受让人之间就不仅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是运输合同本身。
3、指示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在承运人收到所交运的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正面记载了许多收据性的文字,如货物的标志、货物的包装、数量或重量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提单的证明作用在托运人手中和托运人以外的第三方持有人手中的效力是不同的。提单在托运人手中时只是初步证据,所谓初步证据指如承运人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记载不符,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异议。
但在托运人将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下,对于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就成了终结性的证据。因为提单的受让人是根据提单上的记载事项受让提单的,他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并不知情,如提单中的记载不实是由于托运人的误述引起的,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提出抗辩。但承运人不得以此对抗提单的受让人,这样可以保证提单的流通性。
4、指示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具有流通性。承运人在目的港应向提单持有人或合法受让人交货。提单持有人对在途货物有处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