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R术语(CostandFreight成本+运费)有一个到岸价的说法,这样容易造成我们业务员风险划分凌乱,认为我们要累赘从中国到美国运输途中货物的破坏的风险,从而不敢应用这个术语。其实这个术语对我们卖方是对比有利的。可以避免在FOB条件下卖方货已生产完毕好,买方定的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产生。
比如CFRNewyork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负责把货物在装运港交到运往纽约港的船上。卖方累赘货物在装运港超出船舷以前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破坏的风险。卖方并负责租船订舱,出口报关,出口清关,商检并支付从中国港口到目标港的正常运费。风险划分和FOB条件下是一样的,以超出船舷为分界。在CFR术语下,船公司是由我们卖方负责找,如果船公司的条件好,我们可以在运费上给客户省钱,这也是一个报价上的优点。同时,如果遇到了发货后,客户拿到提单副本不给钱的情形下,我们还可以控制货物,把货物在客户当地港口出售给其他客户,也可以把货物拉回来。这样我们卖方的自动权就对比大。
